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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2022-01-22宾阳著名律师

  卓文彦律师,宾阳著名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机动车行驶具有高危性,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的受损又必然给受害者本人或者近亲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并且这种精神痛苦又较多的表现为可辨认的生理或者心理上的严重损害。因此,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涵盖在、、、之中。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虽有法可依,但现有条款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现实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地区差距较大的现象。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在心理上、精神上遭受的一种痛苦经历,往往表现为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具有明显的非财产性。事实上,生命无价,人身损害或丧失的价值怎能完全用金钱衡量,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才适宜确实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数额。但是标准的缺失很可能导致法院在相似案件中对同样的精神损害判决的补偿数额悬殊。

  笔者认为可以由各省、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状况,以伤残等级为基础,确定每一等级的抚慰金数额,每一等级限额幅度内,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做合适裁判,这样既缩小了地区间精神损害赔偿的差距,也能兼顾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地区一般人的赔付能力,同时又赋予法官在个案中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可以考虑的具体标准在此建议如下几点:

  1、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具体的侵权行为特征考虑。

  对于主观过错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侵权行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原因、主观动机等具体情节。

  2、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的应该多赔。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来的发展是否有特定的影响等。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从双方责任、过错大小因素考虑。

  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来考虑。

  4、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

  综合侵权人的身份、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从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贫困地区和经济十分发达地区这一赔偿数额显然要区别对待才能起到相应的补偿、惩罚、教育及警示作用。

  6、确定赔偿数额限制,设立各地区的最高限和最低限。

  数额限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又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标准也不尽一致。以笔者所在的常德地区法院为例,近几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5000元至5万元。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笔者建议该最高限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提高至5万-10万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以伤残评定等级作为参考标准之一,对于不构成伤残的一律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欠妥当,在一个法治、民主、文明社会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的人性化和对生命、精神的高度尊重。对于有些不构成伤残的一般性伤害,虽然身体伤害程度不是很高,但受害人在心理上、精神上还是遭受了一种痛苦经历和创伤,这种经历、创伤往往对受害人现在或将来的生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造成一定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以笔者庭室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该案中原告吴某60多岁,因交通事故多处软组织受挫伤,其伤情却并未达到最低伤残等级标准,但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她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道路车辆极其恐慌,甚至坐立不安,不敢独自出门,考虑到事故对她的生活及精神状况所造成的巨大影响,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对她给予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被告方对此也表示了认可。实践中,对未构成伤残等级的轻微伤受害者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这一点对于未成年受害人、面部受害者、孤寡老人等而言尤为明显,这也体现了法的人性化关怀精神。

最新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②。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不论是造成伤残还是死亡,都将给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损害。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了关于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害赔偿的争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放在同等地位,可以同时提出, 确立了包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在内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制度。

  1、这是充分保护人的主体性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现今社会,精神权利越来受到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更加偏重于对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和保护。诚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已十分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再引进一个新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给一个运行很好的体系带来一些混乱,但当现有的法律学说难以应对这些新矛盾时,在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在法律研究不断深入,精神生活更为人们所重视的今天,采取肯定说则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

  2、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不仅有助于推进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

  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二者都是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在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基础上二者都能造成人的精神损害;而且,一般侵权的人身损害后果往往并不很严重,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多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且一次事故同时造成多人受伤或伤亡。在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公司、龙口市厨房用具厂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贾国宇因卡式炉爆炸造成面部烧伤 ,法院认为;无可置疑第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据此,判决由气雾剂公司、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273257、83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而在同一法院审理的刘莉诉姜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刘莉被姜立新驾驶的轿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为­脑损伤及动眼神经性瘫痪。但法院判决姜立新赔偿刘莉医疗费20万元,却未有精神赔偿的内容。有损害就有救济,因此,如果说在一般侵权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

  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民法通则并没有排除在特殊侵权损害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即突出了保护人的基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精神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人格向物质人格的发展,是人格司法保护的进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无疑也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根据逻辑推理,既然侵犯公民身体健康应予赔偿包括精神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同样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在应予赔偿中不应排斥精神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即赔偿权利主体,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不仅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主体。作为未成年人或幼儿人身受到损害时,他们对精神痛苦感受低微或者全然不感觉,但等他们长大成人,知晓事理时,即大感痛苦,所以,应认为现在可得对于未来所蒙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金。作为精神病人除有妨碍其感觉痛苦之特别情形与事实外,对侵害健康权时一般也有感觉精神痛苦的能力,也应获得赔偿权;即使是因不法加害而导致精神失常、全然失去感知能力者,虽不感到被损害的痛苦,却失去了以后享乐人生的精神上的利益,这也是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也应认为现在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外,若受害人因此成为植物人,从医学角度上讲,他是不可能在精神上或肉体上受到什么的精神损害。但是,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因受到侵害而失去了这一种感知能力,不能体验人生中的喜、怒、哀、乐,其虽生存,但却丧失了这一人生的意义;虽然他无法感知,直观上是不存在积极精神上的损害,但是这一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精神损害。这一种损害是值得全社会的深切同情和道义上的扶助,也理应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因此,他作为一个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述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民事权利时,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

  对间接受害人而言,一些重大的损害,如毁容、生理功能损害、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等,不仅给直接受害人带来了较严重的肉体或精神痛苦,也必然会给受害人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压力,给其近亲属带来精神损害,这些间接受害人如直接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精神病人或因肢体残缺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等需要近亲属长期照料,与之共同生活并长期照料其之近亲属;因生理功能损害致夫妻间性生活权利无法实现之配偶一方或未成年人因生理功能损害致无法结婚之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也应给予的赔偿。因此,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造成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包括造成上述重大残疾的受害人负有长期照顾义务的近亲属。其中请求权人的范围若受害人死亡的,以受害人死亡时为限,包括受害人死亡时的胎儿或患有精神病的近亲属。

  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享有,原则上不得让与和继承,对此,立法上已明确,但赔偿金额已经由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或者权利人已经起诉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对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者经判决确定的金额,可以由权利人转让他人,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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